韩某因工资问题与老板产生纠纷,为报复老板,放火焚烧厂房。10月12日,大城法院以放火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。 韩某在某电镀厂打工期间,认为电镀厂拖欠他的工资,遂对该厂股东臧某、佟某产生不满情绪,并产生报复心理。2012年3月26日,韩某驾驶摩托车至该电镀厂,将该厂多处房间的窗户玻璃砸毁,并在电镀厂内放火,导致两间办公室被烧毁,被烧毁、砸毁物品的价值为12000余元。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韩某案发时为精神分裂症发病期,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。案发后,韩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。 法院审理认为,韩某故意纵火焚烧他人财物,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,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,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。因韩某犯罪时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,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据此,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 |